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 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概念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过程中,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本罪属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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