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为医疗事故。
      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 ,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实践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是各种各样的,包括诊断、用药、手术、麻醉、输血、护理等方
面的违章行为。如在诊断时不认真不细致,把有病诊断为无病,把此病诊断为彼病,从而使病人失去治疗的时间、机会,造成严重后果。在用药方面,粗心大意,不认真核对,错把毒药或者非药物品当作治疗用药,导致病人死
亡。在手术方面,由于马虎粗心,将不应切除的器官切除,或者将手术器械遗留在病人体内。在麻醉方面,违反麻醉禁忌或用药前不核对,用药量过大或误将其他药物当麻醉药使用,造成病人死亡。在输血方面,由于违反规章
制度,查对不严格,给病人输入异型血液,导致病人死亡。在护理方面,如不按规定核对病人姓名而发错药、打错针,对一些需要特别护理的病人,如神志不清的患者,行动不能自理的患者,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发生
严重事故,造成病人死亡、重伤等。上述各种各样的行为按照其表现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一类是不作为。所谓作为,就是指医务人员实施诊疗护理的规章制度和常规所禁止的行为;所谓不作为,就是指医务人员本应
履行应尽的职责而没有履行,如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致使急诊的危重病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抢救而死亡等。
      上述行为必须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 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 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 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因此,构成本罪,必须是达到一级医疗事故或者二 级医疗事故。如果行为人虽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但仅造成三级和四级医疗事故的,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医务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依照《刑法》第335条的规定,确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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