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一般的公民,也可以是虽然具有医疗 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还可以是具有行医资格,但不具有从事特定医疗业务资格的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从事医疗业务活动。
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是指∶(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2)造成3名
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该条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也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解释》第4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该条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该条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该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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