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概念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人的身体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摘取宫内节育器等手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的人员。虽然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但已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了上述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即使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也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且明知为他人进行的节育手术是非法的,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336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行医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例如徐如涵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被告人徐如涵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摘取节育器,致人重伤,但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未达到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程度,不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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