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虽然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该目的不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依照《刑法》第 339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339条第1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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