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概念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渔期、禁渔区或者是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而仍然实施捕捞行为。对于明知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准确知道禁渔区的具体界线、禁渔期的具体日期以及禁用工具的具体尺寸大小等,也不能以行为人的具体供述为判断标准,而应结合有关部门在当地的宣 传程度、行为人的文化程度、职业、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等综合判断。对于初犯、偶犯,在案证据印证确实不知道为禁渔区、禁渔期或者禁用工具、方法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刑法》第 340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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