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概念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野生动物 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虽取得特许猎捕证,但未按特许猎
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等而捕猎、杀害国家野生动物的,属于"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食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 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构成本罪,需以行为人明知涉案动物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前提,确实不知道涉案动物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不能以本罪论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即推定明知)。是否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认知能力、涉案动物的交易方式和价格等作出认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事责任
在适用《刑法》第341条第1款、第 346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碎碟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6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猎捕、杀害的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或者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本罪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12月17日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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