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罪的概念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狩猎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要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用足从严、用好从宽,确保罚当其罪、不枉不纵。根据《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本罪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暴力抗
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2)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3)2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根据《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
解释》第7条第3款的规定,实施非法狩猎的行为虽然形式上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 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14条的规定,实施非法狩猎的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要正确认定以食用为目的实施的非法狩猎行为。根据《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狩 猎,同时符合本罪与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341条第3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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