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概念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
行为。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 341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要求以食用为犯罪目的,不以食用为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刑法》第341条第3款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依照《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41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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