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概念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是指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45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对自然保护地开垦行为、进行开发活动和修建建筑物行为过程中,可能会对自然保护地内的生态环境各 种载体进行破坏,伴随着盗伐林木、狩猎、捕捞、采矿、采砂等行为,这些 行为可能构成盗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等,还可能会对整体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甚至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环境事故,还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这类情形依照《刑法》规定应从一重罪论处。
依照《刑法》第346 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45条之一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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