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 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的主要来源,是非可再生资源,储量有限,法律予以特别保护。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2826.html
重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 50万元至150万元以上的;(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 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 25万元至75万元以上的;(3)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解释》第 10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11条规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对恰当处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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