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的概念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根据《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第8条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5万元至 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3条第2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多次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 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破坏性采矿罪的刑事责任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刑法》第343条第2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和《刑法》第 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 作业罪或者《刑法》第 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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