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概念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2.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故意的内容方面,要求行为人对外来入侵物种明知,对于是否明知可结合行为人获取外来入侵物种的来源、运送途径、生活阅历等作出认定,对 于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结果可能是积极追求,更多情形是放任发生的间接故
意。对于行为人在进口的木材等物品中无意夹带进来的外来入侵物种,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的,不应认定为本罪。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依照《刑法》第344条之一的规定确定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44条之一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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