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盗伐林木罪的概念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是指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具体可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殊用途林五类。"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林和零星树木,但不包括农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森林和其他林木,包括竹林、竹子。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以非法占有他人林木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盗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应当依照《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确定的标准具体掌握。即盗伐林木"数量巨大" ,以20立方米至 50 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 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立方米至 200 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万株为起点。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