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滥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
"数量巨大",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关于"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应当以50立方米至 100立方米或者幼树 2500株至 5000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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