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和其他毒品的行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走私毒品行为还侵犯了国家的海关监管秩序,犯罪对象是毒品。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氯胺酮(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甲卡西酮、芬太尼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等毒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
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也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
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制造",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或者用化学合成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为便于隐蔽运输、
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
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不同宗的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
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罪名不以行 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 序表述。下级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罪名不准确的,上级法院可以减少选择性罪 名中的部分罪名或者改动罪名顺序,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也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增加罪名。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如何掌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1条、第2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1)可卡因50克以上;(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以上;(3)芬太尼125克以上;(4)甲卡西酮200克以上;(5)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6)哌替啶(度冷丁)250克以上;(7)氯胺酮500克以上;(8)美沙酮1千克以上;(9)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以上;(10)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11)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以上;(12)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13)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以上;(14)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以上;(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以上;(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1)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3)芬太尼25克以上不满125克;(4)甲卡西酮40克以上不满 200克;(5)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6)哌替啶(度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7)氯胺酮100克以上不满500克;(8)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9)曲马多、y-羟丁酸400克以上不满 2000克;(10)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以上不满150千克;(11)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12)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 50千克;(13)阿普唑仑、恰特草 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14)咖
啡因、罂粟壳4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 咖、尼美西泮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 100千克以上不满 500千克;(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
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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