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款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概念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所谓毒赃,是指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利用毒品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从事孳息或者经营活动所获取的财物,包括金钱、物品、股 票、利息、股息、红利、用毒品犯罪所得购置的房地产、经营的工厂、公司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
      “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 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 “转移”主要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毒赃的追缴,帮助犯罪 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 “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询问调查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时,自己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何处,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隐瞒。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毒赃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事前有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刑事责任
      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或者本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应的法定刑相同,但犯罪对象不同,故对本罪“情节严重”的规定,既要体现两罪量刑情节的相当,也要考虑到两罪犯罪对象的差异。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
解释》第6条第1项是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数量的角度加以规定。考虑到本项中的犯罪对象是毒品,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窝藏赃物行为,故设定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宜过高。同时,从不同罪名法定刑衔接的角度考虑,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法持有毒 品“数量大”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将窝藏、转移、隐瞒毒 品“数量大”规定为“情节严重” ,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较好
体现了不同罪名犯罪性质的差异。并且,这也与前款第1项包庇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分子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相对应。第2项是从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数额的角度加以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赃行为的危害性要小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行为,但大于一般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2.免予刑事处罚情形。
      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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