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概念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或者携带、运输、邮寄上述物品进出国(边)境, 情节较重的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为制毒物品(行政管理领域称之为易制毒化学品),即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非法生产、买卖、运 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或者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上述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较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350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5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制毒物品数量
在本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2)达到本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7条第2款第 3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2016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 35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制毒物品
数量在本解释第 7条第1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2)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7条第2款第 3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实施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行为,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应当以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麻黄碱类物 质的含量作为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的,应当将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含的麻黄碱类物质可以制成的毒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 虑。多次实施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涉案制毒物品的数量累计计算。
4.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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