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概念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幼苗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禁毒实践证明,禁绝毒品必须堵住源头,必须严格禁止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刑法》第 352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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