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概念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从未吸食、注射过毒品的人,或者曾吸食、注射过毒品但已戒除的人。与其他毒品犯罪一样,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必然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同时,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也必然使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犯罪的动机各种各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量刑时的一个情节予以考虑。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 他人吸毒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问题,分别从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犯罪主体等角度作出规定。具体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53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
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从重处罚情形。
《刑法》第353条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该加重处罚情节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而设立的,行为人客观上只要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毒行为的,无论
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系未成年人,均应从重处罚。
3.既未遂认定标准。
本罪应以他人实际上是否因引诱、教唆、欺骗而吸食、注射毒品作为认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至于是否因被引诱、教唆、欺骗吸毒而成瘾,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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