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概念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不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既包括不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也包括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以及吸毒成瘾的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这是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同其他毒品犯罪的根本区别。"暴力",是指对不愿吸毒的人进行禁闭、殴打、捆绑、伤害等足以危及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违心地吸食、注射毒品。"胁迫",
是指对不愿吸毒的人以立即实施暴力、实行精神强制等方法,迫使其违心地吸食、注射毒品。"其他方法",是指利用他人处于醉酒状态或者熟睡之机等方法为其吸食、注射毒品。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
1.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
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应以行为人实施强制行为,且被害人实际吸食、注射毒品为准。至于被害人吸食、注射的毒品数量和纯度,以及是否染上毒瘾,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但如果被害人被迫吸食的是假毒品,则属于未
遂。行为人实施强制行为后,因各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没有实际吸食、注射毒品的,也系未遂。
2.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353条第3款规定,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该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犯罪一样,适用该规定时,也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被 害人是未成年人,只要行为人强迫吸食、注射毒品的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均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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