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款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款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强迫卖淫罪的概念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犯罪对象为"他人",虽然实践中多为妇女,但也包括男人以及不满14周岁的幼女和男童在内。如果行为人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应当从重处罚。强迫的对象既可以是品行良好、从未有过卖淫史的人,也可以是有过卖淫
史,但已不再卖淫或者在某具体时间段或某具体地点不愿再卖淫的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这并不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迫卖淫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而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
强迫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办理卖淫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予以了明确,即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5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3)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结合《办理卖淫刑事案件解释》关于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规定,可以看出,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在门槛设置上要低于组织卖淫罪,体现对强迫卖淫罪更严厉打击的精神,主要原因是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对卖淫人员的人身具有更大的侵害性,侵害的是双重法益。如在犯罪对象的人数上,规定"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此标准参照组织卖淫罪人员的一半标准设置;再如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累计达3人以上即属于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情形。而对于强迫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强迫幼女卖淫的问题专门作出规定,即强迫幼女卖淫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即属于"情节严重",这主要是考虑到∶首先,与组织卖淫的构成要件要求组织3人以上卖淫不同的是,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没有人数限制,只要卖淫人员是被强迫卖淫的即可。其次,《刑法》第 359条第2款规定了引诱幼女卖淫罪,其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强迫卖淫罪基本法定刑幅度持平,而强迫幼女卖淫的行为显然比引诱幼女卖淫的危害性更大,相当于引诱幼女卖淫"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此规定所蕴含的立法精神是,针对幼女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据此,强迫幼女卖淫也应当体现比强迫其他人员卖淫更严厉的处罚。
此外。如前所术,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追卖浮犯罪行为的。应当以组织、强迫卖淫罪论处。对干同时具有组织行为和强迫行为的选择性罪名,毕竟比单一的组织行为或者强迫行为更为严重,在其他情节相
同的情形下,应当比组织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罪适用较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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