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概念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卖淫刑事案件解释》)第4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 358条第 4款的规定,以协助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良好的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他人的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实施了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协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所谓协助,主要是指为组织者顺利地实行组织卖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常见的有为组织者招募、运 送人员或者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其实质是组织卖淫犯罪行为的帮助犯。在组织卖淫犯罪中,其组织行为即实行行为是指以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协助行为即帮助行为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办理卖淫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予以了明确,即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58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
累计达10人以上的;(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4)非法获利人民币 50万元以上
的;(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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