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概念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者腐朽思想等手段诱使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在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同时,还严重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特指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这是本罪与《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引诱卖淫罪的关键区别。构成本罪的行为仅限于引诱,如果是容留或介绍幼女卖淫,则构成《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容留、介绍卖淫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进行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方法诱使幼女卖淫的行为,其他方法多为非物质性的,如灌输腐朽思想等。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幼女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的,依法从严惩处。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诱使其卖淫的。
所谓明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引诱卖淫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即可推定为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13年10月 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如果被引诱的是不满12周岁的幼女的,原则上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的,应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如果确实不知是幼女而予以引诱卖淫的,不应按本罪处理,应按引诱卖淫罪处理。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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