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概念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向他人提供书号,致使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书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结果。
      3.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非出版单位或者个人接受了出版单位或者工作人员提供的书号后,又将书号转手提供给他人出版淫秽书刊的,也可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即行为人在其为他人违规提供书号时,并不知道对方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但对于购买书号的人可能将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行为人则是具有过失的。如果明知他人使用书号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的,则应以《刑法》第
363条第1款的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依照《刑法》第 363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 36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6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这里
所说的"单位" ,具体说就是出版社、期刊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主要是指提供书号的决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决策者之外的具体实施者。上述两种人员的范围应当从严掌握,避免扩大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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