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四款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秩序,又破坏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本罪的对象是各种淫秽物品,包括各种淫秽书刊、报纸、图片、影片、音像制品、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使淫秽物品流散于社会。这里的社会并非指全社会范围内或者在整个国家、某个地区的广大范围内,而是公共场所或者公众得以进入之场所。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上是故意,但不具有牟利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64条第4款的规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即在《刑法》第 364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利用淫秽物品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犯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则应当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教唆犯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罪处罚。
依照《刑法》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364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处罚。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