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概念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军人根据国家法律和军队条令、条例及本人的职务和所执行的任务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如防卫作战、军事训练、战备勤务、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国防
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直接危害国防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暴力” ,是指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实施捆绑、拘禁、殴打、伤害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阻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威胁",是指以实施杀伤身体、破坏名誉、毁坏财物及其他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要挟、恐吓,阻碍其执行职务。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非军人,也可以是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68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全面分析本罪的量刑情节。要对行为人所采用手段的强制程度、所阻碍的军人执行职务活动的重要程度、犯罪的地点、当时的形势、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综合考虑,依照《刑法》第368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适当刑罚。
2.酌情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根据《刑法》第36条的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判处刑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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