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款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概念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以贪利、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
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损害部队战斗
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
(1)武器装备,它是武装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
(2)军事设施,即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
(3)军事通信,这是指武装部队为实施指挥和武器控制而运用各种通信手段进行的信息传递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实施了破坏的行为。这种破坏,手段可能多种多样,既包括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施和设备本身的破坏,也包括对其功能的损坏,使其不能正常发挥效能,如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369条第1款、第3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把握好量刑的主要依据。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施和设备价值相差悬殊。量刑时,主要而且首先应考虑犯罪行为对国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然后结合犯罪动机、手段和给国家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正确适用刑罚。如有些军事通信设备本身价值虽不大,但受到破坏后,致使军事通信中断,危害极大,就应严惩。
2.分清哪些是重要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有重要作用的武器装备。
3.正确把握犯罪情节。本条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法定最低刑为管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应当区别案件的不同情节,恰当量刑。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大批或者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大批或者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或者其他重要军事行动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4.严格执行战时从严原则。战时犯本罪的,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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