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概念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遭受损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实施了损坏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369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把握犯罪情节。"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要件、具体是指因过失损坏行为造成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效能的,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造成人员伤亡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特别重要或者大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效能 的,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致使国家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根据《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解释》,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2.严格执行战时从严原则。战时犯本罪的,应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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