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款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概念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故意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质量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保卫国家、巩固国防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防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不合格",是指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是指生产、修理、施工、采购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用承建、承制、承修、出租、销售、调拨等方式,交付给武装部队。
3.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0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把握犯罪情节。本条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法定最低刑为拘役,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应当结合个案情况,区别不同情节,恰当量刑。
2.严格依法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 金外,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7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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