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款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概念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质量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3.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0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注意分清犯罪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 88条的精神,本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的;造成大批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毁损的;影响部队完成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的等情形。"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造成大批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报废的;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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