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概念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管理区秩序。
      犯罪对象是军事管理区,包括管理区内的军事设施、各种建筑和山林、水面、草原、滩涂等。"军事管理区",是指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特点、作用、安全保密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在设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 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包括一定范围的陆地军事管理区和水域军事管理区。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非军人,也可以是军人。但必须是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扰乱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扰乱持续时间较长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的、扰乱重要军事管理区秩 序的,发生在战时的,其他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导致军事秘密泄露的,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371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只追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一般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2.正确适用数罪并罚原则。本罪行为人在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时,如果趁机盗窃公私财物、杀人、抢劫、重伤他人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 并罚。对于行为人出于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故意,实施扰乱军事管理
区秩序行为时,其手段或者结果触犯其他罪名,属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3.适当适用附加刑。对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也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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