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概念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侵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
"冒充军人身份",既包括非军人身穿佩戴有军人专用标志的军服,使用、携带证明军人身份的证件、公文,或者自称是某军事单位的军人;也包括军衔、职务低的军人冒充军衔、职务高的军人,一个单位的军人冒充另一
个单位的军人。"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名义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或 者其他非法利益,冒充军事单位名义开办企业、签订合同、销售产品,以及招兵、招工、招干,骗取钱财,或者进行其他欺骗活动。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非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372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把握本罪的犯罪情节。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屡教不改的或者手段恶劣的,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 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2.适当适用附加刑。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冒充军人使用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根据2011年7月 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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