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概念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鼓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军人逃离军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指用语言、文字、图画,如面谈、发表演说、寄送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煽惑、鼓动正在服役的军人不经领导批准, 擅自离开部队,或者经批准离队后逾期拒不归队,逃避兵役义务,包括不经
请假就私自离开部队,工作调动中离开原单位后不到新单位报到,病愈出院、完成出差任务、休假期满后不回部队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非军人,也可以是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按照法律规定,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煽动3人以上逃离部队的,煽动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或者其他担负重要职责
的人员逃离部队的,因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发生在战时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373条规定处罚时,应注意全面分析本罪的量刑情节,要对煽动逃离部队的军人数量、煽动行为次数、犯罪手段、犯罪对象身份、犯罪时间、犯罪后果、犯罪前后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确定适当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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