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四条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概念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征兵工作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是指在征兵工作中的兵役登记、体格检查、 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兵员等过程中,为牟取私利而弄虚作假,欺骗组 织,将不符合政治、身体、年龄、文化等征集条件的应征公民接收或者输送
到部队。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队和地方担负征兵工作的体检人员、政审人员、接兵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不合格兵员而接送,对其危害军队建设和国防利益的后果,持放任或者希望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374条规定时,应注意把握本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接送的不合格兵员到部队实施严重刑事犯罪的;接送不合格兵员造成大批退兵的;因接送不合格兵员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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