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的公文",是指由武装部队制作、印发,用于公务活动的通知、批复、函件、通告、命令等文书;"武装部队的证件",是指由武装部队制作、签发,用以证明单位
和人员身份、资历、授权、许可、权属等事项的文件,如军官证、十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等;"武装部队的印章",是指由武装部队使用的单位公章、各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用于公务的个人印章及其他印章。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制作的行为;"变造",是指利用涂改、擦消、拼接、更换照片等方法,非法改变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购进和出售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非军人和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多数是出于实施诈骗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需要,如骗取受害人的信任,骗取对方的钱财,与被害女方发生两性关系等。其中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必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375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把握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情节。"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 的;因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誉或者引起军政、军民、警民纠纷的;销赃牟取暴利的;给国家或部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2.对以本罪为手段实施的牵连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本罪规定的行为往往是行为人进行其他犯罪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实施本罪的行为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则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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