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五条 第二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款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概念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和标志服饰。
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指由武装部队订购、监制,专供武装部队使用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服饰,包括武装部队人员统一穿着的服装,以及其他表明武装部队性质和人员身份的军衔标志、级别资历章、姓名牌、胸标、帽徽、肩.
章、臂章、袖标、领花、专业符号等标志服饰。它是武装部队人员同其他人员相区别的外部标志。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制作、销售、购买,包括指定生产的工厂不按规定擅自超额生产、销售和其他单位、人员私自仿制、销售、购买。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其中多数是以营利为目的。
按照法律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战时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多次或者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数量较多的;经教育后不改继续非法生产、买卖 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非法生产、买卖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成为他人犯罪条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5条第2款、第4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准确把握对单位犯罪有关人员的处罚。单位犯本罪的, "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是指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 375条第2款的规定,按自然人犯非法
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处罚。即应依照《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刑事案件解释》中关于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定对相关人员的处罚。
2.注意对犯罪分子和单位适用财产刑。单位和多数犯罪分子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为了营利。为了不使犯罪分子和单位在经济上得到 好处,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财产刑,其罚金的数额一般应大于非法获利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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