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概念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作战指挥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虚假敌情",是指不真实的敌方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气象、地理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提供虚假敌情导致贻误战机的,致使作战部署进行较大调整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致使战
斗、战役或者其他重要军事行动遭受挫折的,造成我方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毁损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的,造成其他严重经济损失的等情形。
3.犯罪主体为非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377条规定处罚时,首先应准确理解和把握好本罪的犯罪情节。"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因故意提供虚假敌情贻误重要战机的,导致作战部署作重大调整
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造成我方人员重大伤亡的,造成大量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军事设施严重毁损的,致使战斗、战役失利或 者其他重要军事行动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同时结合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实
际造成的后果,以及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处以适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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