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概念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行为。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行为。
"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是指编造谣言在部队中散布,煽动怯战、厌战及恐怖情绪,以蛊惑官兵,涣散部队斗志。如故意夸大敌军的兵力和装备优势,极力贬低我军武器装备的性能,虚构敌方的战绩和对我方不利的战况
等。行为人散布谣言的方式,可以是当众散布,也可以是在私下传播;可以是口头散布,也可以是通过文字、图像、微博、微信、视频传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是故意将谣言让武装部队人员知道,就是造谣惑众。"扰乱
军心",是造谣惑众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足以造成扰乱军心的危害结果,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非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378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重点打击谣言的制造者和极少数积极传播者。战时散布、传播谣言,扰乱军心,有时参与的人较多,一定要牢牢把握打击的重点,而对一般信谣传谣者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2.把握好本罪的犯罪情节。"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的,在公开场合造谣惑众的,散布谣言范围广的,组织他人造谣惑众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造谣惑众的,谣言内
容煽动性大的,因散布谣遥言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人员逃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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