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罪的概念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兵员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供隐蔽处所" ,是指将逃离部队的军人隐蔽起来,以逃避军队和有部门查找;"提供财物",是指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物质帮助,为其逃跑或隐藏创造条件。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多数是逃离部队军人的亲属、朋友、同学、同乡等。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按照法律规定,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窝藏三人次以上的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
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有关部门查找时拒不交出窝藏军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379条规定处罚时,应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是造成的危害,以及犯罪动机,认罪态度和一贯表现,处以适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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