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概念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战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
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国防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企业、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订货是保证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供应,满足国防需要的主要手段。
2.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是指具备按规定要求完成订货任务的条件,却拒不接受军事订货,或者故意延迟耽误交付军事订货。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科研、生产、销售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企业、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按照法律规定,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3次以上的,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因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80条规定处罚时,应注意根据本罪的犯罪情节和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分别确定适当的刑罚。尤其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要从严。“造成严重后果” ,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因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致使战斗、战役失利或者其他重要军 事行动遭受严重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军事设施严重毁损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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