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的概念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武装部队和政府根据军事行动需要,依法使用其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情节严重的行为。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军事征用秩序。
“军事征收、征用” ,是指武装部队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作战和其他军事行动的需要,依法使用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
严重妨害武装部队的作战和其他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是指行为人故意不将被征收、征用的个人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交付武装部队使用,既可以是对有关的征收、征用通知置之不理,经教育后仍不改正,又可以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
军事征收、征用。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381条规定处罚时,要注意把握好本罪的犯罪情节。根据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危害后果以及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确定适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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