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
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受贿可以划分为直接受贿和斡旋受贿两种类型。权钱交易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第 1项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 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按照《刑法》规定,受贿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直接、公开或者通过暗示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索贿 行为,构成受贿罪,不以行为人为被索取财物者谋取利益为条件,但同样要求具备利用职务便利的要价,且索贿人和被索贿人对所要的财物即贿赂款作为职务行为的对价具有认知。另一种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允诺或者默许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主动给予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包括物质性利益与非物质性利益。所谋取的利益,对行贿人来说,可以是其应当获得的合法利益,也可以是其不应当获取的非法利益。在斡旋受贿中,谋取的利益要求是"不正当利益"。
      《刑法》第 388条规的斡旋受贿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
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 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本人没有直接为请 托人谋取利益(因其不具有这种职务便利),而是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上述行为"以受贿论处",就是指按受贿罪定罪处罚。对此类以受贿论处的案件,"索贿"的也应当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受贿行为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应当同时援引《刑法》第 388条的规定和《刑法》第 385条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受贿罪中的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只限于行为人将贿赂款物收归己有,也可以表现为行为人指定行贿人、请托者将财物送给其他第三人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及其认定,与前述贪污罪主体的认定范围相同。对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以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本人从
中向请托人收取财物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中,曾规定可以按受贿罪定罪处罚。1997年《刑法》自1997年10月
1日生效施行以后,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再成为这类受贿罪的主体。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根据2000年7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 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该条规定一般被理解为受贿罪的注意规定。"在经济往来中",是指行为人在单位
的经济业务往来中,而不是指个人在非公务经济交往中,如个人在单位8小时工作以外的私人经商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刑法》第 96条规定的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
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具体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违反这些国家规定,在单位经济往来业务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在单位有关经济账目上如实记载,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受贿论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1.一般规定。
      依照《刑法》第 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对《刑法》第383条进行修改,将受贿罪分为三个量刑幅度∶
      (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 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 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 20万元,具有前述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前述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1)数额对贪污罪与受贿罪的量刑影响不同。由于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因此,对贪污罪的处罚主要应根据贪污罪的数额决定具体刑罚的轻重。而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和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不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此,在适用《刑法》第383条规定,具体决定对受贿犯罪分子的刑罚时,应注意不能仅仅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大小决定刑罚轻重。如果受贿所得数额与贪污所得数额相同,一般
情况下,受贿行为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的损害更大。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 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受贿罪的刑罚也就应当重于贪污同样数额的犯罪分子的刑罚。因此,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
酌定从轻处罚, 而不是适用于贪污案件中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其他对受贿罪处罚应注意的问题,与对贪污罪的处罚没有不同,可参考本章对贪污罪的处罚应当注意的问题。
      (2)多次受贿数额的计算。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5条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3)关于从宽处罚。《刑法》第383条第3款,犯受贿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4)判处死刑的相关规定。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4条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1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5)关干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6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6)索贿的处罚。《刑法》第386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 383条规定的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7)关于罚金刑。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 19条的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 20万
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 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收受股票的数额计算。当贿赂财物为股票时,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应当注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股票,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的,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行为人仅支付股本金,其"购买"股票时的实际价格与股本金的差价部分应认定为受贿。但是,对于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的,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托人财物,则不应以受贿罪论处;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以其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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