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受贿罪的概念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与受贿罪不同,单位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财物,都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利益正当与否在所不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受贿的主体既可以是国有单位整体,也可以是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上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
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无论用于私分还是本单位的其他用途,均属受贿行为,应以单位受贿论。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故意是体现单位的意志。形式上必须以单位的名义,实质上是经过单位决策程序形成的意志。如果个人冒用单位名义,实质上未经单位决策程序或者无权作出相关决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认定为个人受贿。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受贿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要根据受贿的数额、行为手 段、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等方面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可以作为"情节严重"的参考。即,单位受贿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 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87条第1款规定,犯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关于罚金刑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条第 2款规定,"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
      依照《刑法》第 38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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