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 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以行为主体和所利用影响力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2)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理解和把握这一构成条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为请托人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条的规定作出认定,具体而言,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为请托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一是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二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 定,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三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竞争优势的。
其二,与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类似,这里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如行为人明知对方给予财物,是为了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仍予收受的,即可认定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其是否实际为请托人谋得了不正当利益,不影响本罪构成。其三,与事后受贿也构成受贿类似,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索取、收受财物的,也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这里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是指除近亲属之外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国家工作人员)有血缘、亲属、恋人、 情人、朋友、同学、师生、战友、同事、同乡等关系,可以通过感情、利益
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一定影响的人。
4.主观方面为故意。
构成本罪,以行为人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为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0条第1款、第1条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受贿罪执行,即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多次索贿的;(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刑法》第388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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