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概念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给予财物的行为。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2.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给予财物的行为。本罪的行贿对象有∶(1)国
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2)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5)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内涵界定参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此不再赘述。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0条第 2款、第3款规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参照《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关于行贿罪定罪量刑适用标准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 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
系密切的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1)向3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
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
切的人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 50万元以上不满00万元的。
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第2款第1项至第 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 100万元以上不满 500万元的,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 390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90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行贿数额在 500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在 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办理贪污贿赂
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 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 390条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 2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 390条第2款规定对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
定是对一般行贿犯罪的规定,也应考虑适用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以体现刑法的平等适用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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