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的概念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行贿,均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何谓"谋取不正当利益",详见前述关于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分析。过失不构成本罪。
对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单位行贿罪的罚金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 19条第2款规定,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 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单位行贿罪属于该款规定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范围,适用这一罚金刑的判罚标准。
《刑法》第 391条第 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款虽然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未明确修改,但因修改了第1款,增加了"并
处罚金"的规定,按照第2款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表述,对单位犯对单位行贿罪中的个人除了判处自由刑外,还应并处罚金,即按照《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单位则判处罚金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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