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的概念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 185条第3款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罪状作了修改和补充。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介绍贿赂罪再次进行了完善,增设了"并处罚金"以及"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行为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贿赂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沟通联系、牵线搭桥、撮合条件,促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应当知道行贿人有为谋取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意图或者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有索要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也就是对"贿赂行为"要有认知,进而在双方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如果行为人对双方这种行受贿意图和行为没有认知,则不构成介绍贿赂。如果双方本来不存在行受贿的意图,而撮合行受贿,则可能构成行受贿的教唆或帮助犯,而不是介绍贿赂。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介绍贿赂行为人从中是否获利,均不影响介绍贿赂罪的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介绍贿赂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要根据贿赂的数额、 介绍的对象身份、介绍的次数多少、从介绍行为中获得好处多少、造成的影 响和后果等方面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的介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可以作为“情节严重”的参考。即介绍贿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
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①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②3次以上或者
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介绍贿赂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罚金刑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条第2款规定∶"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
罚金。"
      依照《刑法》第 392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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