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 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即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是指由单位领导个人或者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 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或者单位绝大多数职工的行为。如果仅是单位内少数几个人暗中私分国有资产,则属贪污行为。
3.本罪为单位犯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其他非国有单位和任何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是指集体私分的国有资产数额较大,而不是指私分以后个人分得的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这一立案标准可供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396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虽属单位犯罪,但实行的是单罚制,即只追究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不对单位判处罚金。
2.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本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应当退赔私分的国有资产;其他分得国有资产的单位职工,虽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分得的财物是国有资产,也应当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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