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的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在现代汉语中,"玩忽"指因态度不严肃而不经于心、不重视(某事或某物),其中的"玩"字指"用不严肃的态度来对待","忽"则有"不注意、不重视"的意思。有两种类型∶
一是不履行职责型,即行为人应当履行且能够履行,但没有履行其职责。这种类型一般表现为不作为,包括以下情形∶(1)离岗不履职,即违反职责中关于时间和空间的要求,在特定时间里离开特定场所,以致没有履行 其职责,如在抢险、救灾中擅自离开现场;(2)在岗不履职,即虽然身在工 作岗位,但没有按照职责要求行事,以致没有履行其职责,如拒绝、放弃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
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型,即行为人应当履行且能够履行,但错误地履行了职责,主要表现为履职不尽心、不得力。至于玩忽职守行为的表现形式,需结合具体案件而定。
其次,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且与这一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397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办理渎职刑事案件解释(一)》第1条第2款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如下情形之一;(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审判实践中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时,上述情形应当作为依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条第2 款、第3款、第4款和第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第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第3条第1款和第 2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刑法》第 397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指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2)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397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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